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謝發沐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發雙等15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4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