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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邱瑞利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俊吉、隆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 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請求進入訴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 元,應再補繳18,7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