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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賴誌祥被 告 李麗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74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4 平方公尺+屋頂面積3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382元=114,67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確認鄰地使用權
裁判日期: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