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林茂真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被 告 曾建誠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被告於民國103年5 月30日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林茂真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被 告 曾建誠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被告於民國103年5 月30日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