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徐文男被 告 劉林瑠璃
劉鼎坤徐文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確認與被告劉林瑠璃間之土地買賣契約無效,此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6,183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1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6,543元,尚應補繳2,4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2,47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應有部分│核定價額 ││ │(苗栗縣銅鑼鄉│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芎蕉灣段) │ │ │ │ │├──┼───────┼──────┼───┼────┼─────────┤│1 │ 53-4 │ 350 │2309 │全部 │808,150元 │├──┼───────┼──────┼───┼────┼─────────┤│2 │ 54 │ 350 │2345 │3分之1 │273,583元 │├──┼───────┼──────┼───┼────┼─────────┤│3 │ 55 │ 800 │442 │3分之1 │117,867元 │├──┼───────┼──────┼───┼────┼─────────┤│4 │ 56-2 │ 350 │420 │全部 │147,000元 │├──┼───────┼──────┼───┼────┼─────────┤│5 │ 591 │ 350 │339 │3分之1 │39,550元 │├──┼───────┼──────┼───┼────┼─────────┤│6 │ 592 │ 350 │330 │3分之1 │38,500元 │├──┼───────┼──────┼───┼────┼─────────┤│7 │ 593 │ 350 │3356 │3分之1 │391,533元 │├──┼───────┴──────┴───┴────┼─────────┤│合計│ │1,816,1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