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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徐文男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劉林瑠璃

徐文清劉鼎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鼎坤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02 年4 月29日死亡,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被告劉鼎坤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狀(含繼承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劉鼎坤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劉鼎坤之承受訴訟人;並依被告劉鼎坤全體繼承人人數補印起訴狀繕本送本院後,由本院連同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併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