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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黃素昭被 告 蔡月雪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依原告所述係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