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卓敏隆被 告 何淑芳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承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