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鄭鴻滄
鄭鴻忠被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