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鄭鴻滄

鄭鴻忠被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