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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鄭鴻滄

鄭鴻忠被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即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以起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提出超商繳費收據1 紙附卷為證。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抗告人提出超商繳費收據所示,其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完畢,惟因超商繳費系統與本院電腦查詢繳費系統有時間落差,致本院查詢系統回覆有誤,是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