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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陳以忠

陳雲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李林盛律師許美麗律師被 告 陳正雄

陳正宜陳正隆陳思源陳文明陳文正陳福海陳福山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十頁關於「祀人有所崇拜,例外設立祭祀公業者有之」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欄第十頁關於「祀人有所崇拜,例外設立祭祀公業者有之」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