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陳正雄
陳正宜陳正隆陳思源陳文明陳文正陳福海陳福山陳文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以忠、陳雲龍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