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游麗華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蘇文俊律師蔡其展律師被 告 張蘭妹訴訟代理人 游漢章
游鄉京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4 月18日下午17時10分於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下同)102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2 年3 月21日具狀撤回本件起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原告上開撤回書狀送達被告之日起,被告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4 項規定參照),則上開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