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邱玉麟被 告 李聰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7,722,000 元(計算式:請求拆除建物經測量占用29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0元=7,722,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8,325元,應補繳裁判費59,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