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葉益男被 告 苗栗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炳源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聘任契約終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