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秀蓮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何榮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抵押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超出新臺幣(下同)2,814,077 元之債權不存在,而上訴人上訴主張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於超出11,802,975元之債權不存在,是其上訴利益即為兩者之差額,經核定為8,988,898 元(11,802,975元-2,814,
077 元=8,988,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