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筱梅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橋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