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林兆吉被 告 林輝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7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且依據原告訴之聲明,原告、被告是否為祭祀公人林日盛嘗管理權人,為事實關係,是否由法官於判決理由中交代即可,而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三、然保留訴之聲明第三項以確認何人為合法管理人,有保存該嘗一切簿冊、存款及印信之權利。
四、為因需特定訴之範圍且可能涉及日後強制執行需要,且確切載明:「民國○年至○年之何種簿冊,其種類、名稱、年份、件數,及該嘗為何銀行所存款、戶名、戶號、帳號,及印信之刻印字體內容為何」?
五、請於下次開庭務必將上列四事項交代清楚,以利判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