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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吳娟娟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欽章被 告 竹南鎮新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方溪泉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重劃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一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