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吳娟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南鎮新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撤銷土地重劃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元( 依本院卷第1宗第101 頁計算表所列之重劃前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1 萬1000元×重劃後分配面積167.74平方公尺土地=184萬5140元)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