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光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伯舒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楊棻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