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