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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伯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11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