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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孫江春蘭

江蘭香江美華江怡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被 告 江黃雙妹

江選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 代理人 張繼圃

謝其良陳宏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一、之附表一內容,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潘進順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