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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張瑞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褘( 吳秋貴之繼承人) 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