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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繼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茂禎律師(即被繼承人曾文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文郁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文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以102 年度繼字第15號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曾文郁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保管及公示催告等相關事宜,茲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就其遺產強制執行,為免日後聲請人之管理報酬及費用無法受償,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被繼承人遺產價額之百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29,510元,及代墊費用4,223 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曾文郁死亡後,其經本院以102 年度繼字第15號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保管及公示催告相關事宜,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就其遺產強制執行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聲請狀、辰皇法律事務所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申請書暨書函、本院103 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101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渣打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理財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債權計算表、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626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102 年度司執字第7959號繼續執行紀錄表、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103 年度家催字第1 號民事裁定暨公告、新聞紙、金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台北富邦銀行代償證明書、萬泰商業銀行代位清償及解除保證責任證明書、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延期申報申請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函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支付命令、萬泰商業銀行授信約定書暨借據、WEB 綜合應用系統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被繼承人曾文郁之遺產清冊、本院103 年6 月23日苗院平

103 司執良字第8918號執行命令、苗栗農田水利會需支付郁德土木包工業之工程保固金債權案件明細、已代墊費用一覽表暨各項支出費用單據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繼字第15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103 年度家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卷宗、103 年度司執字第79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揆諸上情,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二)又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之規定甚明。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另參酌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管理報酬,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職務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複雜之事項,遺產之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另參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79號強制執行程序中第三次拍賣之最低價額總計為1,856,000 元,及聲請人管理期間8 月餘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20,000元。又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代墊費用4,223 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已代墊費用一覽表及各項支出費用單據為憑,故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文郁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24,223元(計算式:20,000+4,223 =24,223)。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張筆隆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