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簡長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報義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義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查得資產不敷清償清務,且義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財產皆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假扣押查封中及因欠稅而禁止處分,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3 年10月22日起展延至104 年4月2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