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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苗簡調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苗簡調字第53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靜蘭、李美欣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得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該通知已於104 年1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