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代 理 人 周胡嘉佑相 對 人 蕭李淑瑾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蕭楷和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楷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楷和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2日死亡,相對人蕭李淑瑾為被繼承人蕭楷和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本院96年6月11日苗院燉96年執恭6655第15449 債權憑證、被繼承人蕭楷和之除戶戶籍、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102 年7 月9 日苗院國家字第019759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楷和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蕭楷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苗栗縣苑裡鎮○○里0 鄰○○00○0號)已於102 年1 月12日死亡,未婚無子女,相對人蕭李淑瑾為被繼承人之母,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惠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