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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家聲字第112 號聲 請 人 彭有亮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2 年度苗家簡字第6號返還訂婚贈與物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欲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3日、103年2月6日、3月26日、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為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但書所明定。

鑑於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係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要屬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故其提供拷貝燒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資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惟無論係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均應遵循個資法第5條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7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為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1 編號6 、司法院92年8 月29日(92)院台廳司一字第22280 號函等參照),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證。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上開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係以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為其用途。然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條規定意旨不符,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