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66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 黃巧馨相 對 人 黃皓暘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昭棋相 對 人 劉峻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劉玉環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玉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玉環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劉玉環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死亡,相對人等3 人為被繼承人劉玉環之法定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2 月10日苗院燉98執溫1108字第03359 號債權憑證、本院103 年11月20日苗院平家字第34517 號函、被繼承人劉玉環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玉環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劉玉環(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1 年9 月3 日死亡,相對人劉峻豪、黃皓暘、黃巧馨分別為被繼承人劉玉環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