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張亦鎔被 告 張延洲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被 告 張子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