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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婚字第170號原 告即 鄭雅心00000 00號被 告即 謝志輝00000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請求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份: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已成過去,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813號、69年台上第1424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於103 年6 月27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惟結婚登記所持結婚書約,係被告先交予其同事陳瑋中、陳幸微簽名,再交予原告簽名,原告當時未與上開證人見面,上開證人無從得知原告結婚真意,兩造之結婚關係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無效云云。

三、再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業已簽寫兩願離婚之書面,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於103 年6 月27日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且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足見兩造之婚姻關係業因兩願離婚而消滅。揆諸上開裁判見解,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已成過去,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係確認過去之法律關係,顯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實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詳如主文第1 項。

貳、反請求部分: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兼顧程序之迅速及經濟,此觀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甚明。次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第249 條第

2 項規定,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請求者,法院得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反請求原告主張略以:兩造雖於103 年6 月27日至苗栗縣竹南鎮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當時反請求原告未與離婚協議書所載之證人洪明文、賴建英碰面,該證人無法確認反請求原告之離婚真意,且證人之簽名為同一人之筆跡,兩造

103 年6 月27日所為之兩願離婚應屬無效;反請求被告怎麼告,反請求原告就怎麼告云云。

三、經查,兩造於103 年6 月27日至苗栗縣竹南鎮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反請求被告(即本訴原告)於103 年9 月26日具狀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無效,反請求原告(即本訴被告)遲至104 年1 月6 日方具狀反請求確認兩造離婚無效,並於104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述反請求被告怎麼告,反請求原告就怎麼告云云,足見反請求原告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出上開反請求,揆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規定,於法即有不合。況且,本訴原告之訴因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逕予判決駁回,詳如前述,則本件反請求亦失所附麗,無從與本訴合併為實體法律關係之審判,致本院無從統合處理兩造間之家事紛爭,以兼顧程序之迅速及經濟,與家事事件法第41條2 項之立法目的亦相悖。從而,本件反請求顯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260 條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爰逕以判決駁回之,詳如主文第2 項。

參、據上論結,本訴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反請求原告之訴亦顯無理由,均應予駁回,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 條第2 項、第260 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