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承即陳承承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最新2 年(即民國101 、10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總歸戶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四、聲請人是否仍在職?若有,現職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請提出存簿帳戶、最近6 個月之薪資證明及勞工保險資料;若無,是否曾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五、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