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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聲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孫世彥相 對 人 謝志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後,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七0九號、一0三年司執字第一五六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原本院一0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六一號)、一0三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原本院一0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八三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48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志祥前持聲請人孫世彥開立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後(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97 號、102 年度司票字第470 號),並執以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3709 號、103 年度司執字第1562號)。惟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561 號、102 年度苗簡字第583號),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有損害,為此願供擔保,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確已就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97 、470 號民事裁定所示如附表本票,向本院提起102 年度苗簡字第561號、583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嗣經本院將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經該院以

103 年度訴字第388 號(原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561 號)、103 年度訴字第878 號(原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583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查核屬實,並有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97 號、第47

0 號、102 年度苗簡字第561 號、583 號民事裁定(參見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0號卷第6-7 頁第16-17 頁),以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部分,本院審核上開強制執行案卷資料,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20,

000 元(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3709 號金額為560,000 元、103 年度司執字第1562號金額為260,000 元),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其所受之損害額,應為該數額按票據法之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參以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標的金額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1,500,000 元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至二審終結,其審理期間推定為3 年4 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通常事件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為1 年4 個月、民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為2 年)。是相對人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820,000 元,依本票法定遲延利率加以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為164,

000 元〔計算式:820,000 元百分之六(3 +4/12)=164,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供擔保金額為164,000 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附表┌──┬───────┬──────┬───────┬────────┬─────┬──┐│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新臺幣) │ │ │ │ │├──┼───────┼──────┼───────┼────────┼─────┼──┤│001 │102年2月5日 │200,000元 │102年3月15日 │102年3月15日 │WG0000000 │ │├──┼───────┼──────┼───────┼────────┼─────┼──┤│002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5月15日 │102年5月15日 │WG0000000 │ │├──┼───────┼──────┼───────┼────────┼─────┼──┤│003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6月15日 │102年6月15日 │WG0000000 │ │├──┼───────┼──────┼───────┼────────┼─────┼──┤│004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7月15日 │102年7月15日 │WG0000000 │ │├──┼───────┼──────┼───────┼────────┼─────┼──┤│005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8月15日 │102年8月15日 │WG0000000 │ │├──┼───────┼──────┼───────┼────────┼─────┼──┤│006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9月15日 │102年9月15日 │WG0000000 │ │├──┼───────┼──────┼───────┼────────┼─────┼──┤│007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10月15日 │102年10月15日 │WG0000000 │ │├──┼───────┼──────┼───────┼────────┼─────┼──┤│008 │102年2月5日 │200,000元 │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WG0000000 │ │├──┼───────┼──────┼───────┼────────┼─────┼──┤│009 │102年2月5日 │60,000元 │102年11月15日 │102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