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更字第1號原 告 鍾宇冠被 告 劉慧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額,被告業依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之數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