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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苗簡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更字第1號原 告 鍾宇冠被 告 劉慧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債權額,被告業依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之數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