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56號原 告 方世樑被 告 林清錦
張林雲霞方慶明方慶富方碧蘭呂方秀蘭方進良方進財方進富方進賜萬方雪林方金雲李方美雲方寶銀方寶珠謝英村謝長壽謝長彰謝坤宗謝碧霞謝碧琴林明山林正偉林蓓茹林蓓君謝鳳凰謝金花方信繁方信藏謝王桂鳳謝政良謝文乾方士彥方佳立上列原告方世樑與債務人林清錦等間請求變賣共有物等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前)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主文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及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現在之戶籍地。
貳、若逾期未補正,本件則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理由
壹、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