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64號原 告 陳清源被 告 天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2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