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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苗簡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凱茵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陳怡靜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凱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6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