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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苗簡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0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鄭資華何書喬柯艾玉被 告 謝德樑被 告 鄭寶傳訴訟代理人 鄭寶忠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鄭寶傳應提出有關被告謝德樑所出具之全部債權證明文件原本。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