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25號原 告 江溪林被 告 鄭君
鄭民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127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1272號及104 年度簡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