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 告 黃永森
黃陳金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惠即雲鼎企業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