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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苗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4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被 告 陳志豪

陳怡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339,

690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面積113.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 元=339,69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9,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64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