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9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賴文雅、范志賓被 告 郭豐永
郭豐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9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賴文雅、范志賓被 告 郭豐永
郭豐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