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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苗小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136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被 告 江建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29,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