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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原 告 余采緹即余信蓉上列原告與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分別臚列何原告主張就附表所示之何筆分配金額應予剔除,及前項金額剔除後應分配予何人?又各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分別為若干?

二、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分配表1 次序4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債權利息9,037,250 元與分配表所載金額不符,如為誤植,請具狀更正。

三、原告所列之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附表┌───┬──┬───────────────────────────────┐│分配表│次序│原告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50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 │ │分配表下列金額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表1 │4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抵押債權9,037,250 元 ││ ├──┼───────────────────────────────┤│ │7 │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還款項37,983,276元 │├───┼──┼───────────────────────────────┤│表2 │3 │被告蘇懷遠之執行費754,463元 ││ ├──┼───────────────────────────────┤│ │6 │被告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抵押權債權42,599,522元 ││ ├──┼───────────────────────────────┤│ │7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9,077,733 元 ││ ├──┼───────────────────────────────┤│ │8 │被告蘇懷遠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債權94,682,800元,利息117,977,363 元││ │ │,違約金22,829,709元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