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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彭欽俊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因投標購得被告所有○○○鄉○○○段○○○○○ ○○○○○○○○號土地而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土地價金即決標紀錄所載之決標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8,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128 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