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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韓彩琴

羅士森訴訟代理人 王明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惠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買賣價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調解程序前繳1,000 元,尚應補繳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