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陳昆武被 告 陳榮茂
陳翠琳陳雲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2,611,849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面積2968.0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0 元=2,611,8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1,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二、被告陳榮茂、陳翠琳、陳雲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