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訴訟代理人 蔣劉焜被 告 達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其使○○○鎮○○段第885 地號土地面積2,00
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 元=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